失業給付試算(含領取時間軸)
免登入・本機計算・資料不上傳
失業給付每月=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60%,有受扶養眷屬每人加 10%、最多加到 20%;一般最長領 6 個月,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 9 個月。要非自願離職、退保前 3 年內投保年資滿 1 年。
例:平均月投保薪資 30,000 元、沒有眷屬,每月 18,000 元,領 6 個月共 108,000 元;給付從求職登記的第 15 日起算。
依據:就業保險法第 11、16、19-1、20、25 條;勞保局「失業給付之核發」(115 年適用,查證日 2026-11-03)。
給付試算(估算)
—元
—
—元
—
—元
—
領取時間軸(保守估計)
- 離職(退保)日—你填的日期
-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求職登記、申請失業認定—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:離職退保後 2 年內
- 14 日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期間—第 25 條第 2 項
- 失業認定完成、給付起算(第 15 日)—第 20 條第 1 項、第 25 條第 2 項
- 勞保局翌日受理,最晚核付日—勞保局「失業給付之核發」:10 個工作日內核付
- 匯入帳戶(核付後約 3 至 5 個工作日)—勞保局「失業給付之核發」
填入離職日,就會排出各步驟的日期。
本頁試算在瀏覽器本機完成、不會上傳任何輸入資料。試算結果是估算,實際以勞保局核定為準。日期假設:第 15 日起算時登記日本身不算第 1 日(官方沒有範例,取較晚的保守日期,若登記日算第 1 日會早 1 天);工作日只扣週六日,不扣國定假日,遇連假會更晚;各步驟日期以就業服務機構與勞保局實際認定為準。
其他給付(資訊,不在上面的試算內)
-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: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全日制職訓時,受訓期間按同樣的 60% 發給,最長 6 個月,眷屬加給規則相同;受訓期間不同時領失業給付(就業保險法第 17、19 條)。
- 健保:領取失業給付或津貼期間,健保保費自付部分可由就業保險基金補助(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);補助的對象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,細節請洽勞保局。
- 本頁不計:再次請領(領滿後 2 年內再領,以原給付期間的二分之一為限)、失業期間打工收入的扣減、平均月投保薪資不足 6 個月的算法(官方查無明文)。
失業給付指南:誰能領、領多少、什麼時候入帳
非自願離職、退保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,可領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%,按月發給,最長 6 個月;離職退保時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,最長 9 個月。
誰能領失業給付?
要同時符合:非自願離職、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保年資合計滿 1 年、具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,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,14 日內仍無法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(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)。
非自願離職,指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,或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、第 13 條但書、第 14 條、第 20 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。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的,離職後逾 1 個月未能就業,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合計滿 6 個月以上,視為非自願離職。離職原因認知和雇主不同時,可參考勞動部的協處說明。
金額怎麼算?眷屬加給是什麼?
每月給付=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60%。受你扶養、沒有工作收入的父母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,每人再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 10%,最多加到 20%(第 19-1 條),所以每月最高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%。
平均月投保薪資看的是投保紀錄,不是實領薪水;本站以 2026 年分級表上限 45,800 元為頂。依上限推算,單月基本給付最高約 27,480 元,含眷屬加給 20% 最高約 36,640 元,這是推算值,官方頁面沒有直接列出。自己的級距可用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查詢核對。
| 情況 | 每月比率 | 最長月數 |
|---|---|---|
| 一般,無眷屬 | 60% | 6 個月 |
| 有 1 位受扶養眷屬 | 70% | 6 個月 |
| 有 2 位以上受扶養眷屬 | 80% | 6 個月 |
| 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| 依眷屬人數同上 | 9 個月 |
依就業保險法第 16、19-1 條整理;年齡以離職辦理退保時為準。
從離職到入帳,要走哪幾步?要帶什麼?
離職退保後 2 年內,本人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(第 25 條);失業給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第 15 日起算(第 20 條)。登記日算不算第 1 日,官方沒有給範例,本工具以登記日不算為保守估計,並列出較早的可能日期,實際以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準。
認定資料傳到勞保局後,勞保局翌日受理,手續完備者於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,核付後約 3 至 5 個工作日匯入本人帳戶。之後每月要依收據上的日期回去再認定,沒到或未提供求職紀錄,會停止發給。
要帶的文件依勞保局頁面:失業認定與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、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、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、本人名義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;有眷屬加給要附眷屬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明,身心障礙者附身心障礙證明。文件不齊要在 7 日內補正,逾期視為未申請。
提早找到工作,還有錢拿嗎?
有。符合請領條件的人,在給付期限屆滿前找到工作,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,可申請按「尚未領的失業給付金額」的 50% 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(第 18 條)。勞保局的例子:最長領 6 個月,領過 2 個月就上班,剩下 4 個月的一半,也就是 2 個月的金額。
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另一條路: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你參加全日制職訓時,受訓期間按同樣的 60% 發給,最長 6 個月(第 19 條);受訓期間不能同時領失業給付。本工具只列這項資訊,不計算。
哪些情況不適用或要另外確認?
自願離職、退保前 3 年內年資未滿 1 年,都不符合請領條件。無正當情事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,或安排的就業諮詢、職業訓練,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申請(第 15 條);可拒絕推介工作而仍領的情形包括工資低於每月可領的給付、工作地點距住處 30 公里以上(第 13 條)。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不能請領;未超過的,收入加給付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% 的部分會被扣除,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(第 17 條)。
領滿給付期間後 2 年內再次請領,給付以原給付期間的二分之一為限(第 16 條);原給付期間怎麼折算,官方沒有算例,本工具不計。平均月投保薪資不足 6 個月時怎麼算,本站查無明文,也不計。
修法審議中:就業保險法修正案於 2026-07-29 在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時,有把起算日改為第 8 日、推介期改為 7 日的條文,但尚未三讀,也沒有施行日。本工具一律依現行法第 15 日計算,通過後再更新。
失業給付可以領多久?
一般最長 6 個月;離職辦理退保時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,最長 9 個月。景氣不佳時主管機關可公告延長,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,是否有延長以勞動部公告為準。找到工作就停止,給付期間是「最長」,不代表每個人都會領滿。
失業給付一個月領多少?
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%,有受扶養眷屬每人加 10%、最多加到 20%。例如平均月投保薪資 3 萬元、沒有眷屬,每月 1 萬 8 千元;有 1 位眷屬,每月 2 萬 1 千元。用上方工具帶入你的數字,結果是估算,實際以勞保局核定為準。
失業給付多久會入帳?
求職登記後約第 15 日完成認定,之後核付最晚 10 個工作日、入帳再約 3 至 5 個工作日,合計約 2.5 至 3 週(只扣週六日估算),實際以勞保局為準。官方給的時程只有勞保局這一段:認定資料傳到勞保局、翌日受理,手續完備者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,核付後約 3 至 5 個工作日匯入。再往前,要先經過求職登記後的第 15 日認定,所以越晚登記,越晚開始領。本工具的日期只扣週六日、不扣國定假日,遇連假會更晚。
自己辭職可以領失業給付嗎?
一般不行。法條要的是非自願離職,自願離職通常不符合。但雇主有勞基法規定的法定事由(例如違法不給工資)而你依法終止契約,屬於法條列的非自願離職情形。拿不準離職原因怎麼認定,先看剛離職怎麼辦的完整流程,再依勞動部協處途徑確認;離職證明上的原因要寫對。
領取失業給付期間,健保怎麼辦?
領取失業給付或津貼期間,健保保費自付部分可由就業保險基金補助(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);補助的對象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,細節請洽勞保局。補助金額與月數,本站未逐條核對補助辦法,請以勞保局公告為準。
指南內容最後查證日:2026-11-03(數字依據列在下方「資料來源與依據」)
怎麼算的?
每月給付=計算基礎 × (60% + 眷屬加給)。計算基礎是你填的平均月投保薪資,超過 45,800 元(115 年分級表最高一級)就以上限計;只填月薪時,先用站上投保薪資分級表對到「第一個大於等於月薪」的級距。眷屬加給=人數 × 10%,最多 20%,所以給付比率最高 80%。總額=每月給付 × 6 個月,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 9 個月,金額四捨五入到元。
提早就業獎助津貼=(最長月數 - 已領月數)× 每月給付 × 50%,須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才能申請。
時間軸:求職登記日 + 15 日為認定與起算日(保守);翌日勞保局受理,再數 10 個工作日為最晚核付日;核付日後再數 3 至 5 個工作日為入帳區間。每月還要回去做再認定,需提供求職紀錄,沒完成會停止發給。
資料來源與依據
- 全國法規資料庫 - 就業保險法
- 全國法規資料庫 -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(請領條件與非自願離職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 - 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(拒絕推介或職訓的處理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 - 就業保險法第 20 條(失業給付起算日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 -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(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)
-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- 失業給付請領手續
-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- 失業給付之核發
-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-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
-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- 失業給付申請與每月再認定
- 勞動部 - 非自願離職定義與離職原因認知不同時的協處
最後核對日期:2026-11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