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東租金收入報稅試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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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東的租金收入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,租賃所得=租金收入 − 必要損耗及費用。費用可以按財政部114 年度標準減除 43%,或逐項列舉核實減除;只出租土地只能減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。
例:一般出租、每月租金 20,000 元出租 12 個月,租金收入 240,000 元,按標準減除後租賃所得為136,800 元。
依據:所得稅法第 14 條、財政部 114 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(台財稅字第 11404657630 號)。
逐項列舉的必要費用(可留空)
有單據才能列舉;全部留空就只算標準費用率。只出租土地時不適用。
租金收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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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費用算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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逐項列舉算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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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較:—
本頁試算在瀏覽器本機完成、不會上傳任何輸入資料。試算僅供參考,以國稅局核定為準。稅額是「租賃所得 × 你選的適用稅率」的近似值,跨級距時會有誤差;押金設算利息、多戶出租未納入。
依據 114 年度・財政部(114 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)
房東租金收入報稅指南:費用率、免稅額與漏報罰則
房租屬綜合所得稅第五類租賃所得,要併入全年所得申報:所得額=租金收入減必要損耗及費用,費用可逐項列舉,或按財政部 114 年度標準減除 43%(只出租土地只能減當年度地價稅);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 15,000 元以內、委託代管或出租包租業每屋每月 6,000 元以內免稅。
43% 是哪一年的標準?
費用率是財政部每年針對「所得年度」公告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。本頁用的是 114 年度標準(台財稅字第 11404657630 號 令),適用 114 年的房租、在下一年 5 月申報;115 年度標準財政部通常在隔年 1 月公告,公告後本頁會更新。
出租給誰,免稅額和費用率不一樣嗎?
不一樣。免稅部分以「每屋每月」計,超過的部分才算應稅租金,再減必要費用。各類型都可以改用逐項列舉、核實減除,上方工具會把標準算法和列舉算法並列,標出租賃所得較低的一方。
| 類型 | 每屋每月免稅 | 超過部分的標準費用 |
|---|---|---|
| 一般出租 | 無 | 43% |
| 公益出租人 | 15,000 元以內 | 43% |
| 社宅包租代管 | 15,000 元以內 | 60% |
| 委託代管或出租包租業 | 6,000 元以內 | 6,000~20,000 元部分 53%,超過 20,000 元部分 43% |
公益出租人依住宅法第 15 條、社宅包租代管依第 23 條;委託代管或包租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,契約要約定供居住使用 1 年以上。
押金和租金偏低要注意什麼?
收了押金,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要按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設算利息,算進租賃收入,本工具沒有算這一項。約定租金明顯低於當地一般租金時,稽徵機關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租賃收入。
房客報租金扣除、補充保費和房東有什麼關係?
房客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,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 180,000 元,要先減掉政府租金補貼,財政部說明列報時附租約與付款證明影本,細節見第一次租房流程。房東的租金收入依所得稅法本來就要申報,和房客有沒有列報是兩回事。
健保補充保費方面,個人房客不扣繳;承租人為公司行號時可能就單次租金扣繳 2.11%,以健保署規定為準,可用補充保費試算估算。
哪些情況不適用本工具?
本工具以一戶、每月租金固定估算,多戶請逐戶算再相加。出租農地、林地另有費用標準;房東是公司行號、以出租為業務,或出租的是辦公室、店面並收營業稅的,不適用。稅額用你選的適用稅率乘租賃所得,只是增加稅額的近似值,完整應納稅額請用綜合所得稅試算併入全年所得計算。
漏報或沒報租金收入會怎樣?
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:已辦結算申報但漏報、短報租賃所得,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;沒辦結算申報、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,除補稅外,處補徵稅額 3 倍以下罰鍰。公益出租人的前提是房客領政府租金補貼,房客可用租金補貼計算機估每月補貼。
指南內容最後查證日:2026-11-02(數字依據列在下方「資料來源與依據」)
怎麼算的?
標準算法:一般出租與公益出租人,應稅租金 × (1 − 43%);社宅包租代管依住宅法第 23 條,未能舉證的費用按應稅租金60% 計算;委託代管或出租包租業,每屋每月 6,000 元以下免稅,6,000~20,000 元部分按 53%、超過 20,000 元部分按 43% 減除費用。只出租土地:租金 − 當年度地價稅。
列舉算法:應稅租金 − 你填的列舉費用合計。列舉費用在免稅與應稅部分之間如何分攤,財政部未訂分攤方式,本工具以全數從應稅租金減除估算。兩種算法租賃所得都以 0 為下限,工具標出租賃所得較低的一方。費用率是 114 年度標準;115 年度標準財政部通常 1 月公告,公告後更新。
資料來源與依據
- 所得稅法第 14 條(第五類租賃所得)
- 所得稅法第 110 條(漏報、未申報罰則)
- 財政部 114 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
- 住宅法第 15 條(公益出租人)
- 住宅法第 23 條(社會住宅包租代管)
-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
- 財政部:適用租賃條例之租賃所得如何課徵所得稅
-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:公益出租人及租金補貼專區
- 財政部國稅問與答 1210
最後核對日期:2026-11-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