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地合一稅試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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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=(成交價 − 成本 − 費用 − 土地漲價總數額)× 稅率,境內居住者持有 2 年以內 45%/超過 2 年、未逾 5 年 35%/超過 5 年、未逾 10 年 20%/超過 10 年 15%;設籍自住滿 6 年,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、超過部分 10%。

依據:所得稅法第 14-4 條、第 4-5 條,115 年度適用。

買來的填當初買價;繼承/受贈填評定現值+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

仲介費、代書費、契稅、規費、改良修繕等;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管理費不能列

不是土增稅單上用申報移轉現值算的數字,兩者不可混用

繼承為繼承開始日

繼承才填,持有期間可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

調職、非自願離職等,持有 5 年以下才有 20%

試算結果

應納稅額

—元

課稅所得

—元

適用稅率

—

持有期間

—

採用的費用

—

提醒

—

持有期間與稅率

持有期間境內居住者非境內居住者
2 年以內45%45%
超過 2 年、未逾 5 年35%35%
超過 5 年、未逾 10 年20%35%
超過 10 年15%35%

非自願因素(持有 5 年以下)20%;自住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、超過部分 10%。

本頁試算在瀏覽器本機完成、不會上傳任何輸入資料。試算僅供參考,以國稅局核定為準。土地增值稅用申報移轉現值、房地合一稅扣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用公告土地現值,兩者不可混用;重購退稅、交易損失結轉不在本工具計算範圍。

依據 115 年度・所得稅法第 4-4~4-5、14-4~14-8、108-2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
房地合一稅 2.0 指南:持有年數、自住免稅與申報期限

房地合一稅只課「賣價扣掉成本、費用和土地漲價總數額」後的獲利,境內居住者持有 2 年以內 45%、2~5 年 35%、5~10 年 20%、超過 10 年 15%;設籍自住滿 6 年的房子,獲利 400 萬元以內免稅、超過部分 10%。

課稅所得怎麼算?

適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;成交價減成本、減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,再減以「公告土地現值」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,就是課稅所得。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管理費和持有期間利息不能列費用;沒單據或單據不到成交價 3% 時,可按成交價 3% 計費用,最多 30 萬元。扣完不夠時本工具以 0 計;交易所得本身為負才算損失,可在 3 年內抵減之後的房地交易所得。

自住、非自願和繼承有什麼不同?

自住要同時符合: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、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;交易前 6 年內沒出租或營業;本人、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在這 6 年內都沒用過自住優惠。因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符合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情形,持有 5 年以下出售可改用 20%。繼承的持有期間可併計被繼承人的期間,成本改用繼承時的評定現值加公告現值並按物價指數調整,本工具不內建指數表,請自行算好再填。

和土地增值稅的漲價總數額一樣嗎?

不一樣。土地增值稅用「申報移轉現值」算,房地合一用「公告土地現值」算,不可把土增稅單上的數字直接搬來填。

換屋可申請重購退稅:賣掉自住房地 2 年內再買自住房地,按重購價占出售價比例退稅,重購後 5 年內改作他用會追繳;本工具不計算這段。新屋過戶費用可看首購總成本。

哪些情況不適用?

營利事業、持有房地為主的公司股權、合建以地換屋、被徵收土地與農地都不處理;取得日早於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交易日早於 2021 年 7 月 1 日也不計算。預售屋的取得日與交易日是訂約日,不是登記日,填日期時要改用契約日期。

申報錯了會怎樣?

不論賺賠,都要在移轉登記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。逾期處 3,000~30,000 元罰鍰;漏報短報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;沒申報被查到,補稅外再罰 3 倍以下(所得稅法第 108-2 條)。

指南內容最後查證日:2026-11-02(數字依據列在下方「資料來源與依據」)

怎麼算的?

交易所得 = 成交價 − 取得成本 − 費用;課稅所得 = 交易所得 − 土地漲價總數額(最低 0);稅額 = 課稅所得 × 稅率,元以下捨去。自住:稅額 = (課稅所得 − 400 萬)× 10%。

持有期間從取得日算到出售日(都是移轉登記日),出售日晚於週年日才算「超過」該年數;繼承可改從被繼承人取得日起算。沒單據、或單據金額不到成交價 3% 時,按成交價 3% 計,上限 300,000 元(所得稅法第 14-6 條、申報作業要點第 15 點)。交易所得本身為負時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,差額為交易損失,可在 3 年內自之後的房地交易所得減除。

申報: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申報。逾期處 3,000~30,000 元罰鍰;漏報短報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;未申報除補稅外處 3 倍以下罰鍰(第 108-2 條)。

資料來源與依據

最後核對日期:2026-11-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