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到交通罰單怎麼辦?

收到紅單最怕兩件事:不知道最晚哪天要處理,以及現在要繳多少。這頁先回答這兩題,再依序講查單、歸責、繳或不服、逾期後果,最後是不服裁決怎麼告。每一步都附條號;官方沒寫清楚的地方,我們直接寫「查無」,不替你猜。

最重要的一件事:先看通知單上印的「應到案日期」:一般案件是舉發日起算 30 日,5 類案件是 45 日(處理細則第 15 條)。期限內繳納金額最低;金額有區間的違規,逾期會分 3 級加重。不到案、不繳、也不陳述意見,處罰機關可以逕行裁決,裁決書送達 30 日後仍不繳又沒起訴,罰鍰會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覺得被誤罰,要在接獲通知單後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。

依據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、處理細則第 15 條,查證日 2026-10-14。

四個期限先記起來

繳納或到案:通知單上的應到案日期。認為不是你開的車(歸責他人):應到案日期前。不服舉發事實:接獲通知單後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。不服裁決: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。

  1. ① 先看通知單:應到案日期是哪一天?

    應到案日期從「舉發日」算起,不是從你收到那天算:一般案件距舉發日 30 日;逕行舉發、職權舉發、肇事舉發、民眾檢舉舉發、受處分人不是當場被查獲的駕駛人或行為人這 5 類是 45 日(處理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)。收到時離應到案日期已不足 30 日或已逾期,可以在送達生效日後 30 日內到案(同條第 2 項)。請以通知單上印的日期為準。通知單可能晚到:違規行為成立後 2 個月內都可以舉發,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,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(道交條例第 90 條)。例外:被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依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(吸食毒品等)或第 73 條第 2 項(慢車駕駛人)測試檢定的,從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;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,肇事責任不明而送鑑定的,從鑑定終結之日起算,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的,3 個月內都可以舉發。期間遇假日怎麼算分三種。第一種,法條寫「X 日內」的期間(如接獲通知單後 30 日內陳述意見):末日遇假日會順延——末日是星期日、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,以次日為末日;末日是星期六,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末日。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(道交條例與處理細則沒有另訂):第 4 項就是這條順延規定;第 5 項說涉及處罰的期間假日原則上照計,但依第 2 項(始日不算入)、第 4 項計算對人民有利的,不在此限,所以仍照順延算。第二種,起訴期間,見步驟⑦。第三種,通知單上已經印好的應到案日期:落在假日時機關怎麼認定,我們沒有找到官方文字,所以不寫順延,也不寫不順延,請洽通知單上的處罰機關或應到案處所;建議在該日期前處理,遇假日就提早到前一個上班日,不要壓線。

    期限應到案日期:舉發日起 30 日(5 類案件 45 日);收到時不足者,送達生效日後 30 日內

  2. ② 查有沒有這張單、確認違規事實

    通知單遺失或不確定,可到交通部公路局的監理服務網「交通違規(含強制險)查詢及繳納」:個人輸入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(民國 7 碼,例如民國 78 年 7 月 2 日填 0780702)和驗證碼;法人輸入統一編號、單號、車號。系統操作專線 0800-080-123。

    這一步是官方查詢,沒有站上工具。 監理服務網:交通違規查詢及繳納

  3. ③ 車是你的、開車的不是你?應到案日期前辦歸責

    認為違規應歸責他人,要在通知單記載的應到案日期前,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、通知應歸責人的證明文件,向處罰機關告知;逾期未辦,仍照原條款處罰你(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;處理細則第 36 條)。逕行舉發的案件,法律推定被逕行舉發的人有過失(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3 項)。要小心的是:逕行舉發的被通知人是自然人,又沒指定駕駛人或沒辦歸責,而駕駛人的行為應接受講習或吊扣、吊銷駕照時,改處罰你;你若沒有可駕駛該車種的有效駕照,就改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,或吊扣、吊銷汽車牌照(道交條例第 63-2 條第 1 項)。線上申請限車籍所在地在特定縣市、案件須是未逾應到案日期的逕行舉發;六都(高雄除外)要到各裁決機關網頁辦;也可下載表件,紙本送轄管裁決機關;要備哪些文件,以監理服務網專區頁面為準。

    期限歸責:通知單記載的應到案日期前

    這一步是行政申請,沒有站上工具。 監理服務網: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

  4. ④ 決定繳,還是不服?

    認為舉發事實和違規情形相符,可以在接獲通知單後 30 日內,本人或委託他人持通知單,不經裁決依基準表繳納結案(道交條例第 9 條;處理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)。繳了以後若又有不服,仍可在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(處理細則第 59 條第 2 項)。不服舉發事實:條文寫的是接獲通知單後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(道交條例第 9 條;接獲當天不算入,見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),裁決前處罰機關也應給你陳述機會(道交條例第 8 條第 2 項;處理細則第 40 條)。公路局「我的E政府」服務頁(2026-07-21 更新)列的方式有線上(監理服務網)、臨櫃、掛號郵寄應到案處所,要附違規通知單影本、申訴書(敘明理由與聯絡方式)、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;他人代辦附委任書。頁面寫的 60 個日曆天是機關的作業天數,不是你的期限。這 30 日和通知單上的應到案日期哪個先到,條文沒有說明,本站查無;建議以較早的那一天為準並盡早送出,不要拖到最後一天。

    期限不服舉發:接獲通知單後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

    陳述意見沒有站上工具,申辦方式請看公路局的服務頁。 我的E政府:交通違規查詢、繳納、申訴

  5. ⑤ 算金額、選繳納管道

    金額看統一裁罰基準表,分「期限內」「逾期 30 日內」「逾期 30~60 日」「逾期 60 日以上」四欄。不是每種違規逾期都會加罰,各違規加多少也沒有統一倍數,見下方表格與常見問題。官方欄名在第 30 日與第 60 日字面重疊,站上工具採較低一欄,實際以裁決機關認定為準。管道依處理細則第 48 條第 2 項: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、牌照處分的案件,可以用郵寄匯票、郵局即時銷案、郵政劃撥、金融卡或信用卡轉帳、電話語音轉帳,或向委託代收罰鍰的金融機構及其他受委託機構繳納。逾期後各管道還能不能繳,見下方常見問題。各管道的逐項限制與手續費本站不列,以通知單和監理服務網為準。

  6. ⑥ 來不及或繳不起:逾期後果與分期

    不到案、不繳、也不陳述意見,處罰機關可逕行裁決(道交條例第 9 條)。裁決書送達後超過 30 日不變期間沒有起訴,或起訴經法院裁判確定,仍不繳納罰鍰的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(道交條例第 65 條第 3 款);移送後因執行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(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),金額本站不列。辦理過戶、換發牌照或駕照等監理業務前,要先繳清尚未結案的汽車和慢車違規罰鍰(道交條例第 9-1 條,原文限定第二章汽車、第三章慢車)。一次繳不出來,可以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:限於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,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財產損失;每期以 1 個月計,最多 18 期,除最後一期外每期不得低於 500 元,核准後要立即繳第一期;延期繳納限一次、不超過 1 個月(處理細則第 60、61 條)。有一期沒按時繳,視同全部到期,剩下的罰鍰移送強制執行(處理細則第 63 條);繳了第一期後,監理機關得先註記讓你辦除過戶外的停駛、復駛、繳交牌照、註銷牌照、換發牌照或駕照(處理細則第 64 條第 1 項)。分期要備哪些文件、怎麼審查、有沒有利息或手續費,道交條例與處理細則都沒有寫,本站查無,請洽通知單上的處罰機關或應到案處所。

    期限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未起訴,罰鍰不繳會移送強制執行

  7. ⑦ 不服裁決:直接向行政法院地方庭起訴

    裁決後的救濟是直接起訴,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,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(道交條例第 87 條)。撤銷訴訟要在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(行政訴訟法第 237-3 條第 2 項);計算期間依民法,起算那天不算入(行政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;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),所以「送達日加 30 天」就是第 30 天。這天如果是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,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(民法第 122 條);條文沒有列星期六,本站不對星期六下斷言,末日落在星期六的話請在那之前處理,或向法院確認。可以在你的住所地、居所地、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起訴(行政訴訟法第 237-2 條);若因處罰機關沒告知或告知錯誤,在 30 日內誤把起訴狀遞給處罰機關,視為已遵守期間,機關要移送法院(行政訴訟法第 237-3 條第 3 項)。裁判費起訴 300 元、上訴 750 元(行政訴訟法第 237-5 條)。處罰機關收到起訴狀繕本後 20 日內要重新審查,認為違法或不當就自行撤銷或變更,但不得做更不利的處分(行政訴訟法第 237-4 條第 2 項)。訴訟進行期間,已收繳的罰鍰先暫予登記,吊扣仍照執行,吊銷的證照暫予保管,除非法院裁定停止執行(處理細則第 66 條)。這是不變期間,別壓線。

    期限不服裁決: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起訴(不變期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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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到哪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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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資料表

逾期要多繳多少?以兩種違規為例

繳納時間闖紅燈(機車)未戴安全帽
期限內1,800 元500 元
逾期 30 日內1,900 元500 元
逾期 30~60 日2,300 元500 元
逾期 60 日以上2,700 元500 元

金額取自統一裁罰基準表現行版附表。闖紅燈的法定罰鍰是金額區間,逾期分級加重;未戴安全帽是單一金額,逾期不加罰。其他違規請用罰單逾期加罰計算機。

本頁為資訊整理,非法律意見,依 2026-10-14 查到的現行條文撰寫(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有已公布、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的修正,尚未生效,本頁不引用)。每張罰單的處罰機關、應到案處所與個案情形不同,實際期限與金額請以通知單、監理服務網或處罰機關的說明為準。標「查無」的地方,代表我們回到法條原文查過沒有寫明;標「沒有找到官方文字」的,是法條沒寫、官方說明也沒找到。兩種都不替你補答案。

資料來源與依據

最後核對日期:2026-10-14

常見問題

紅單的應到案日期是收到單的那天起算嗎?

不是,從舉發日起算:一般案件 30 日,逕行舉發等 5 類案件 45 日(處理細則第 15 條)。

應到案日期、陳述意見這些期限,遇到週末或國定假日會順延嗎?

分三種,詳見步驟①與步驟⑦。法條寫「X 日內」的期間,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,末日遇星期日、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,以次日為末日(第 4 項);起訴期間依民法第 122 條,末日遇休息日以次日代之;通知單上已印好的應到案日期,我們沒有找到官方文字,所以不說順延,也不說不順延,請洽通知單上的處罰機關或應到案處所確認。三種都建議不要壓線。

超過應到案日期,還能去超商或代收機構繳嗎?

不一定,要看繳費方式。依處理細則第 59 條第 1 項,逾期才向代收機構繳納,代收機構不得收繳;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、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不在此限。超商算不算這條說的代收機構、各管道逾期後實際能不能繳,條文沒有逐一列舉,請先上監理服務網查詢,或洽通知單上的處罰機關確認。

罰單逾期會多罰多少?每種違規都會加罰嗎?

不是每種都加。法定罰鍰是金額區間的違規,依「期限內/逾期 30 日內/逾期 30~60 日/逾期 60 日以上」四欄逐級加重,沒有統一倍數;法定罰鍰是單一金額的違規,四欄金額一樣。請用罰單逾期加罰計算機查你的違規項目。

一直不繳會怎樣?會影響換駕照、辦過戶嗎?

裁決書送達後超過 30 日沒起訴,仍不繳罰鍰,會依法移送強制執行(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3 款)。辦理過戶、停駛、復駛、繳交牌照、註銷牌照、換發牌照或駕照前,要先繳清尚未結案的汽車和慢車違規罰鍰(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-1 條,原文限定第二章汽車、第三章慢車)。

不服舉發,要在什麼時候、向誰說?

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,條文寫的是接獲通知單後 30 日內(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);和應到案日期哪個先到,條文沒有說明,本站查無,建議以較早的那天為準。先繳納才不服的,處理細則第 59 條第 2 項給 30 日。裁決後不服,30 日內起訴,見步驟⑦。

車是我的,開車的不是我,怎麼辦?

在通知單記載的應到案日期前,附證據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;逾期未辦,仍處罰你(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)。逕行舉發又不辦歸責,還可能被改處罰車主,見步驟③。

一次繳不出來可以分期嗎?

可以向處罰機關申請,條件、期數與每期下限見步驟⑥(處理細則第 60、61 條)。申請文件與審查標準查無明文,請洽通知單上的處罰機關或應到案處所。

遲誤了不變期間還有救嗎?

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自己的事由遲誤不變期間,可以在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聲請回復原狀;如果該不變期間少於 1 個月,則是在相等的日數內聲請。遲誤已逾 1 年不得聲請(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)。起訴的 30 日不變期間算不算「少於一個月」,條文字面無法判定,本站不下斷言,不要賭,期限內處理最重要。一般的忘記、拖延不屬於這類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