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天鑑賞期計算機

免登入・本機計算・資料不上傳

法定最後可主張日 = 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日 + 7 日(收到當天不算)。七日含週末與國定假日,官方沒有排除規定;起算日則是收到日的隔天。輸入收到日期,下方即可試算起算日、法定第 7 日與剩餘天數。

例:2026-09-10 收到商品 → 隔天 9/11 起算 → 法定第 7 天是 9/17(星期四,平日不需順延)。

依據: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(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最後修正);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(始日不算入)。

收到當天不計入,從隔天算第 1 天;假日順延判定僅支援 2026~2027 年

鑑賞期試算

法定最後可主張日

=收到日+7 日,含週末與國定假日

起算日

第 7 日遇假日的推論順延日

依民法第 122 條一般規定推論,消保法未逐字明文確認適用於七日鑑賞期,非官方定論;本頁的剩餘天數與是否過期一律以「法定第 7 日」判定,不以此推論日判定。

距法定第 7 日

是否已過鑑賞期

目前查無官方線上鑑賞期計算工具(已查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台北市法務局消保網,2026-09-10),本頁依消保法與民法條文換算,非官方工具、非法律意見;實際期限以個案事實與業者是否合法告知為準,有爭議請洽 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地方政府消保官。

依據 115 年度・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(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最後修正)

怎麼算的?

起算規則:依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「始日不算入」,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當天不算,從隔天開始起算第 1 天;法定最後可主張日=收到日+7 日,七日是連續曆日計算,含週末與國定假日,官方沒有排除規定。

末日遇假日的順延推論:依民法第 122 條一般規定推論,消保法未逐字明文確認適用於七日鑑賞期,非官方定論;本頁的剩餘天數與是否過期一律以「法定第 7 日」判定,不以此推論日判定。民法第 122 條規定期間末日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次日代之;本頁把這個推論日另外標示出來,但剩餘天數與是否過期一律以「法定第 7 日」判定,不以推論的順延日判定。

主張方式與業者義務:消費者要解除契約,用書面通知或直接把商品退回業者擇一即可,口頭告知不算數;業者收到書面解除通知後,應於 15 日內取回商品,並於取回商品或收到退貨通知次日起 15 日內退還已支付的價金。

以下 7 類商品或服務,須業者事先告知消費者才能排除七日解除權(未告知則例外不成立):

  •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  •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  •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  •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  •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  •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  •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
計算範例

資料來源與依據

最後核對日期:2026-09-10

常見問題

七天鑑賞期怎麼算,從哪一天開始算?

從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的「隔天」開始算第 1 天,依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「始日不算入」,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Q&A 第 056 題也是這樣解釋。收到日當天不算,法定第 7 天就是收到日加 7 天的那一天。

收到商品當天算不算在七天內?

不算。收到當天是「始日」,依法不計入期間,真正的第 1 天是隔天。超商取貨簽收、宅配簽收的那一天都算收到日,一律從隔天起算。

七天含週末和國定假日嗎?

含。消保法第 19 條的七日是連續曆日計算,官方沒有任何把週末或國定假日排除在外的規定,中間遇到連假一樣照算,不會因此延長。

最後一天如果剛好放假,可以順延嗎?

依民法第 122 條一般規定推論,消保法未逐字明文確認適用於七日鑑賞期,非官方定論;本頁的剩餘天數與是否過期一律以「法定第 7 日」判定,不以此推論日判定。民法第 122 條規定期間末日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次日代之,民法第 119 條又說法令所定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依民法計算、消保法也沒有排除規定,所以理論上應該可以順延;但消保處 Q&A 與函釋彙編都查不到官方逐字確認這一點適用於鑑賞期。真的卡在最後一天,最保險是當天就把書面通知寄出或把商品交運,不要賭順延。

超過七天還可以退貨嗎?

法定的無條件解除權會因七日經過而消滅(消保處 Q&A 055)。但業者若在你收受商品時沒有依消保法第 18 條告知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與方式,七日期間改從業者事後補告知的次日起算,最長不超過原七日期間起算日起 4 個月(消保法第 19 條第 3 項)。商品本身有瑕疵屬於民法瑕疵擔保責任,與鑑賞期是兩回事,但有另外的期間限制,請另行查證或洽 1950。

什麼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?

依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 2 條共 7 款: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這 7 款都必須由企業經營者「事先告知」消費者才能排除解除權,業者沒告知的話例外不成立,你仍然有七日解除權。

業者沒告訴我可以退貨怎麼辦?

七日期間會從業者事後提供解除契約資訊的次日起重新起算,但自原本七日期間起算日起已經超過 4 個月的話,解除權就消滅(消保法第 19 條第 3 項)。這個情況本頁計算機不試算,因為它需要多一個「業者補告知日」輸入,第一版只吃收到日單一欄位。

鑑賞期是不是等於可以先用再退?

不是。消保處 Q&A 055 明確指出:消費者如果不是因為檢查商品的必要,或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,導致商品毀損、滅失或變更,就不可以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。也就是說鑑賞期只能「檢查」,不能使用到造成耗損。「鑑賞期不是試用期」這句是白話翻譯,不是條文原句。